《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發布時間: 2019-09-23 17:21 文字大?。?nbsp;大 中 小
魯科字〔2019〕91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黃三角農高區科技局、財金局、稅務局:
為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方式,強化財政科技資金引導作用,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8號)和《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37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山東省稅務局
2019年9月18日
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8號)和《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37號),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方式,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加快確立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推動全省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補助是指為鼓勵創新主體持續加大研發經費投入,省級、市級及以下財政按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企業的研發經費投入給予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受補助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不含青島市)注冊、會計核算健全的居民企業;
(二)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符合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所屬范疇,并已申報享受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三)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較上年度增加且占當年銷售收入的3%(含)以上,連續兩個納稅年度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占當年銷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四條 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三條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按其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10%給予補助;
(二)符合第三條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10%給予補助;
(三)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1000萬元,不足1萬元的企業按1萬元補助。
第五條 省級、市級及以下財政共同落實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其中,省級財政補助50%,對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企業補助60%,市級及以下財政負責補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擔比例由各設區市自行確定。市級及以下財政負責部分中,市級承擔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企業補助比例應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六條 補助流程。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完成后,省稅務局于每年8月底前負責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申報情況等基礎信息反饋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對上述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并對企業研發補助額度進行統一測算后反饋給各市科技局。
(一)企業申請。市級科技部門組織企業按照自愿的原則提出補助申請。
(二)審核上報。市級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參考反饋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情況等基礎信息,對當地企業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補助對象,核定省級和市級及以下分別補助金額,匯總后報送省科技廳。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補助資金申報情況由所在市匯總上報。
(三)省級補助下達。省科技廳會同省稅務局對市級提報的補助情況進行核對確認,提出省級補助方案,在省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省級企業研發資金補助計劃,省財政廳據此下達省級補助資金。
第七條 各市應在收到省級補助資金一個月內,將省級資金下達縣(市、區)財政或直接撥付至企業。同時,根據企業研發資金補助計劃,下達市補助資金,并督促縣(市、區)財政按約定補助比例落實補助資金。
第八條 補助資金用于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獲得補助的企業應對該資金及其發生的支出進行單獨核算,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續加大研發投入。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共同管理省級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科技部門負責對企業研發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稅務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負責指導和幫助企業用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第十條 各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應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報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政策實施、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作為后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市科技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制定本市補助實施辦法,并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備案。
第十三條 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統計上報、補助資金審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補助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對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業研發投入情況按照本辦法予以補助。